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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4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世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柒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整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世棠於108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113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5,370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60元整、消費款32,37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33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2,377元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