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6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英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蕭英旭於民國88年06月15日向
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
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
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