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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2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訟代理人  張弘力  
債  務  人  陳泓成  

債  務  人  陳勝英  


一、債務人陳泓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以本金壹拾伍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三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止,以本金捌佰伍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三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止,以本金捌佰伍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六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陳泓成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勝英給付之。債務人陳泓成、陳勝英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