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747號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園宗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園宗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園宗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積欠款項明細表、工商登記資料、同意書、收款對帳單、電子發票、銷貨簽收單等附件,可知債權人係與債務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買賣契約,並非張園宗個人,又法人與其
法定代理人為不同之權利主體,本件債權人對非契約之
當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與法不合,亦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