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7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定華即吳登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景隆即吳登禎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登禎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吳宥潔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被繼承人吳登楨任連帶
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6年簽訂就學貸款借據,額度80萬元整、110年簽訂就學貸款借據,額度100萬元整,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
嗣並依借據約定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151,071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吳宥潔113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11日起算利息;被繼承人吳登楨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查被繼承人吳登楨於111年5月15日身歿,除債務人吳宥潔外,另有繼承人即債務人王繶玟、吳定華、吳景隆等應負
限定繼承責任,債務人吳宥潔為
本案原借款人,自應負全部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20,823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753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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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