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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7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宥潔兼吳登禎之繼承


債  務  人  王繶玟即吳登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定華即吳登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景隆即吳登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登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宥潔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被繼承人吳登楨任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6年簽訂就學貸款借據,額度80萬元整、110年簽訂就學貸款借據,額度100萬元整,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依借據約定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151,071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年金法攤還本息。債務人吳宥潔113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11日起算利息;被繼承人吳登楨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查被繼承人吳登楨於111年5月15日身歿,除債務人吳宥潔外,另有繼承人即債務人王繶玟、吳定華、吳景隆等應負限定繼承責任,債務人吳宥潔為本案原借款人,自應負全部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20,823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7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0823元
王繶玟、吳定華、吳宥潔、吳景隆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0823元
王繶玟、吳定華、吳宥潔、吳景隆
自民國113年
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