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9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訟代理人  許瑋玲  
債  務  人  蔡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二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