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99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素芬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二百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