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05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奕榛(原名:蘇杏如)
㈠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零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六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陸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