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1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紹傳即紹鴻企業社
債 務 人 謝豐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呂紹傳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81號
附表一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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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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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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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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