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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訟代理人  陳彥穎  
債  務  人  呂紹傳即紹鴻企業社




債  務  人  謝豐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呂紹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81號
附表一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970元
呂紹傳即紹鴻企業社、謝豐州
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002
新臺幣
417,883元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970元
呂紹傳即紹鴻企業社、謝豐州
自民國113年
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
417,883元
自民國113年
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992元
呂紹傳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002
新臺幣
427,431元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992元
呂紹傳

自民國113年
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
427,431元
自民國113年
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