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26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臺灣迪銳克斯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欣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