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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阮珈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零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8,8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1,6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4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827元
阮珈儀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3%
002
新臺幣901627元
阮珈儀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827元
阮珈儀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901627元
阮珈儀
暨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