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46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馮進華分別於:
1、債務人馮進華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6,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53,46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2、債務人馮進華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0,35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3、 債務人馮進華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2,76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76,578元,其餘部分詳如附表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
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463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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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