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46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113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整,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
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前於民國101年07月17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0,000(以下同)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71,905元整,及自民國113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