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113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前於民國101年0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0,000(以下同)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71,905元整,及自民國113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