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54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孟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參拾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其中柒拾萬參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