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
債 權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元凱
人
一、
債務人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玖拾貳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郭元凱就第一項所示金額,應於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之範圍內與債務人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連帶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