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69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建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