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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0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黃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萬貳仟肆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陸仟零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伍仟捌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