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834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李佩齡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陸佰貳拾壹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