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90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荷蒂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自被
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經核曾凱廸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