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9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正忠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及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