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雅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伍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