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美惠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參拾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參拾陸萬柒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