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漢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伍萬壹仟玖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貳拾萬壹仟參佰零伍元,及其中壹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三)捌萬壹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