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為仁
(一)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按逾期還
款期數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
續三期為限。
(二)肆拾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貳拾伍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