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236號
債 權 人 王麗美
王美麗
蔡慶雲
彭瑞燕
劉守真
黃婷婷
葉素玲
債 務 人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王麗美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王美麗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慶雲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瑞燕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守真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零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婷婷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壹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素玲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