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27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雅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參佰元,第二期肆佰元,第三期伍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