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2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立泓
債 務 人 張志絃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張立泓於民國107年起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張志絃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48,45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債務人張立泓又於民國110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張志絃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46,125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張立泓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張志絃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二次借款分別尚欠10,770元整、46,125元整,合計56,89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
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3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291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