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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立泓  


債  務  人  張志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立泓於民國107年起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張志絃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48,45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年金法攤還本息。債務人張立泓又於民國110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張志絃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46,125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債務人張立泓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張志絃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二次借款分別尚欠10,770元整、46,125元整,合計56,89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3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2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895元
張立泓、張志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895元
張立泓、張志絃
自民國113年
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