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36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韻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