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54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俊雄
人 3樓
債 務 人 張瓊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