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546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十美食品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參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