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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孫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忠義於民國111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1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450,371元正未給付,其中434,285元為本金;15,99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孫忠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53,601元正未給付,其中49,365元為消費款;3,03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285元
孫忠義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9365元
孫忠義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