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62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蘇怡寧前於民國110年6月30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3,38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
暨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