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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蘇怡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蘇怡寧前於民國110年6月3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38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