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706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昕儒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壹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柒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陸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捌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柒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