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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8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80號
債  權  人  劉渟紜  
債  務  人  洪子媛即水琉襄商行




債  務  人  鴻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子媛  

一、債務人洪子媛即水琉襄商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鴻橙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