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0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哲倫即潘士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伍拾參元,及本金269,568元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申請書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帳款尚餘284,353元,及其中本金269,568元未按期繳付,
迭經催討無效。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