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1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志強
(一)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柒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壹拾玖萬伍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
(三)捌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柒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壹拾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玖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