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15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宋仁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