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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6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歐陽伸即歐陽祥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歐陽祥弘於民國92年0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8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14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17,210元正未給付,其中15,865元為本金;1,25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歐陽祥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1,608元未給付,其中1,479元為消費款;12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65元
歐陽伸即歐陽祥弘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79元
歐陽伸即歐陽祥弘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