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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6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竑助即賴侑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竑助即賴侑成於民國110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25年01月26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151,377元正未給付,其中130,175元為本金;21,10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賴竑助即賴侑成於民國110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25年0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480,469元正未給付,其中403,877元為本金;76,49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賴竑助即賴侑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33,741元正未給付,其中29,572元為消費款;2,96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0175元
賴竑助即賴侑成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403877元
賴竑助即賴侑成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3
29572元
賴竑助即賴侑成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