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312號
債 權 人 柚綠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呈霏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寧
一、㈠
債務人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陸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㈡債務人呈霏空間規劃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陸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