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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6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潘俊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5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788元
潘俊達
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
 002
新臺幣
110,000元
潘俊達
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
 003
新臺幣
8,000元
潘俊達
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