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3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沛萱
林金雙
一、
債務人林沛萱、林金雙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緣債務人林沛萱於民國109年11月邀同債務人林金雙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47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林沛萱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金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378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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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