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42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黃品瑄
宋怡萱
債 務 人 元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元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乙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