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422號
債 權 人 余榮輝
債 權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謝惠鶯
債 務 人 樊碧雲
一、
債務人謝惠鶯應向
債權人余榮輝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樊碧雲應向
債權人余榮輝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謝惠鶯應向債權人陳怡君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樊碧雲應向債權人陳怡君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