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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6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22號
債  權  人  余榮輝  
債  權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謝惠鶯  

債  務  人  樊碧雲  


一、債務人謝惠鶯應向債權人余榮輝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樊碧雲應向債權人余榮輝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謝惠鶯應向債權人陳怡君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樊碧雲應向債權人陳怡君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