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42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家華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萬玖仟參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㈦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