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4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正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