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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6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盧炎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盧炎彬〈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1年10月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4,557元消費款,總計新臺幣24,557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557元
盧炎彬
自民111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