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668號
債 權 人 茂詮實業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洪嘉文即嘉鑫企業社
上二人共同
債 務 人 楊東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茂詮實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捌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洪嘉文即嘉鑫企業社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