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68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柏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暨交易手續費拾貳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