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72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雅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肆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壹拾玖萬零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與其中貳拾陸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