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7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紹華  
    ㈠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